婚后父母出資為兒女購房,性質(zhì)如何認定?
案情:2013年5月10日,陳某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陳某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一處商鋪,首付款755000元。2013年5月9日,陳某的父親陳某某將首付款匯入房地產(chǎn)公司的賬戶。2015年5月7日,涉案房屋登記為陳某與其妻子胡某某共同共有。近期,陳某與胡某某產(chǎn)生矛盾分居生活。2016年3月1日,陳某就涉案房屋首付款向陳某某出具欠條,載明欠到首付款755000元。2016年4月1日,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陳某與胡某某歸還借款755000元及利息。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認為,陳某某為陳某與胡某某購房出資,該出資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陳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登記在陳某與胡某某名下,應視為該款項系對陳某與胡某某的贈與。父母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應在出資時予以明確表示。本案中,在陳某與胡某某夫妻感情不和且已分居的情況下,陳某向陳某某出具借條,與常理不符,且可能損害胡某某的利益。遂駁回了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在子女結婚方面具有濃厚的傳統(tǒng)倫理觀念,父母在子女婚嫁時出資購房似乎成為父母的法定義務。
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父母與子女不和、子女離婚時父母為保全自己的出資等原因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父母請求返還出資的情形。從司法實踐反饋情況來看,父母請求返還出資所主張的基礎法律關系通常是借貸而非贈與。
對此,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是應首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父母出資性質(zhì)的認定原則上應以父母的明確意思表示為依據(jù)。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約定為贈與或者父母明確表示為贈與,即為贈與關系。對于父母出資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發(fā)生在出資的當時。一旦父母在出資時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則贈與關系成立生效。即使父母日后再主張借貸關系也不應得到支持,以防止當子女婚姻有變或父母子女關系惡化,父母違反誠信原則以所謂的借貸關系為由要求返還出資。
二是對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應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具體到父母出資情形中,在出資性質(zhì)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應將出資為借貸這一事實的證明責任分配給父母一方。首先,贈與為單務法律行為,而借貸為雙務法律行為,相對于證明借貸關系,贈與關系更難以證明。其次,借貸關系中往往都有借據(jù),而贈與關系中贈與人沒有必要保留證明贈與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因此主張借貸關系的父母會比主張贈與關系的子女更接近證據(jù)并更容易保留證據(jù)。再次,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也決定了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關系。
從中國現(xiàn)實國情來看,子女剛參加工作缺乏經(jīng)濟實力,無力獨立承擔高額的購房費用,絕大多數(shù)父母出資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或改善子女的住房問題,希望子女過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資,父母借貸給子女買房的比率要遠遠低于將出資贈與給子女買房。因此,由主張借貸關系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與一般人日常生活經(jīng)驗感知相一致。
因此,為了避免日后產(chǎn)生紛爭,我們建議父母在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最好能“先小人后君子”,明確出資的性質(zhì),防止自己的財產(chǎn)權益受損。(來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