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隨著我國城市化率的逐年增高,在農村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驅動下,宅基地房屋買賣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從主體看,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主體可以分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和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一般而言,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相互購買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要沒有違背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關于一戶一宅等強制性規(guī)定,買賣合同有效;對于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上的房屋,雖然在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未明確規(guī)定此類合同無效,但由于國家三令五申嚴禁城鎮(zhèn)居民購買宅基地上房屋,實踐中多數法院對此類合同一般作無效處理;爭議最多的是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在有效與無效之間各個法院認定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