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復函
【發(fā)文字號】[2004]民一他字第29 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的關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全的問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均無明確規(guī)定。經研究認為:目前處理此類案件,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綜合考慮:
第一,從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對獨立的,則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應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體性較明顯的,則其對出租人所賣全部房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從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賣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則其對出租人出賣的全部房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反之則不宜認定其對全部房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請你院結合以上因素,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二00 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