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女士和老梁屬于再婚家庭,二人于2000年登記結婚,肖女士嫁到老梁家后與其一起住在單位公房。2006年,老梁單位進行房改,夫妻二人決定共同購買位于市區(qū)的一座房改房,并辦理房產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老梁名下。同年9月,雙方書面約定:此房產權歸梁某所有,但肖女士具有永久居住權,任何人不得干預。2010年,肖女士和老梁離婚,但在房屋問題上發(fā)生爭議,梁某要求肖女士遷出該房。肖女士是否還享有在該房屋居主的權利?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房屋產權在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購買的,房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歸屬分為:法定歸屬 和約定 歸屬兩種形式,即夫妻可以自行約定財產的歸屬。本案中,肖女士和梁某采用夫妻約定來劃分財產的歸屬。他們的約定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他 們約 定房屋產權歸梁某所有,但同時約定肖女士對房屋擁有永久居住權,即可視為梁某在自己的物權權利上設定了限制,此限制并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 性 的規(guī)定。因此,梁某對該房屋不具有完整的物權(設定限制)。肖女士依此約定擁有的合法居住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律師提醒:我國現(xiàn)行《物權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居住權”的問題,但從法理上講,居住權 為使用權一類,可以適用“用益物權”的相關規(guī)定。即產權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用益物權。至于本案涉及的居住權問題,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婚內財產協(xié)議所賦予一方的合法權利。不過,為防止在離婚后發(fā)生糾紛,律師還是提醒各位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要盡量做到徹底分割,在離婚協(xié)議中也 要明確約定各方的義務及需承擔的責任。
來源: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