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起糾紛,買家與業(yè)主對簿公堂
房價上漲 ,房東毀約不想賣房了……在年初房價快速上漲的背景下,類似的購房糾紛不時見諸報端。近日,珠海市中院就審理了一起案件,判決雙方解除購房合同。
起因:雙方通過中介,買房向賣方購買位于珠海市香洲區(qū)吉大海洲路2號一水岸名園一套房產(chǎn),費用為309萬元。
簽訂購房合同當日,劉先生、肖女士先向業(yè)主交付定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約定待房屋過戶當天,另外支付110萬元首付,其中86萬元是替業(yè)主柯先生向銀行支付的房貸。
為了防范買賣雙方違約,合同約定:業(yè)主中途不賣,造成房屋在三個月內(nèi)不能過戶,視業(yè)主違約,應向買房者劉先生、肖女士賠償雙倍定金,共40萬元;劉先生、肖女士簽訂三方合同后,不能支付首付或中途不買的情況下視為違約,將支付購房定金作為違約金賠償。
買方說法
簽訂購房協(xié)議后,珠海房價上漲,賣方故意不去中介公司辦理手續(xù),不想賣房產(chǎn),令買方承受了巨大損失,如今不僅沒能買到房屋,提前支付的20萬元定金至今都拿不回來,還為此支付了中介費2萬元。
賣方說法
劉先生和肖女士未能履行合同,違約的是買方。簽訂合同后,賣方一直積極履行協(xié)議,將房產(chǎn)和鑰匙交給了買方,但后來買方遲遲未付清購房首付款,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其間房產(chǎn)也被買方占用了好幾個月,直到今年4月,他更換鎖之后才收回。賣方因此要求沒收買方支付的20萬元購房定金,同時還要求法院判決買方支付占用其房屋的占用費和物業(yè)管理費。
法院說法
合同條款違反交易流程,無法履行。
法院審理查明,按照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110萬元首付款待業(yè)主柯先生將出售房屋過戶到買房者名下,且辦理房屋按揭時,由買房者劉先生、肖女士支付。
但業(yè)主柯先生發(fā)現(xiàn),按照二手房交易慣例,房屋過戶之前,需先付清首期款,待涉案房產(chǎn)解除抵押登記后才可與買房者辦理過戶,無法按照協(xié)議約定,在同一天辦理過戶和房屋按揭手續(xù)?孪壬岢鲎屬I房者提前支付銀行房貸,但買房者擔心未過戶之前提前支付銀行房貸有資金風險,一口拒絕。雙方因此僵持不下。
經(jīng)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是最大焦點,而該約定的付款方式與二手房交易流程相悖,無法實現(xiàn)。合同未能實際履行,雙方均有責任。由于合同約定付款條款無法成就,其他合同條款也無法依約履行,雙方亦不能達成新的合意以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在此情況下,不能視為雙方構成違約,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解除,業(yè)主柯先生需返還20萬元定金,同時駁回兩名買房者索賠雙倍定金的訴求。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