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丈夫將夫妻共有房屋低價出售給兒子,女兒請求確認為房屋共同共有人獲法院支持!
——楊某與楊某2等共有權確認案(再審)糾紛法律解析
【關鍵詞】
共有權確認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 共同共有 物權追回權 善意取得 確權 份額分割
【要點提示】
未經(jīng)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屬無權處分。雖然權利人起訴要求確認《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無效被駁回,但其并不因此喪失物權追回權,買受人未構成善意取得,權利人要求確認訴爭房屋為共同共有,獲法院支持。
【當事人信息】
原告: 楊某2、楊某3、楊某4(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
被告:楊某、楊某1(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
第三人:楊某5
【案情簡介】
楊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分別為楊某1、楊某2、楊3、楊某4、楊某5。
×62號院房屋10間在1952年登記在楊某名下,該房經(jīng)過文革沒收后,發(fā)還四間北房,建筑面積65.5平方米。1991年,經(jīng)政府批準楊某在×62號院添建南房三間,產權登記在楊某名下,建筑面積49.6平方米,該處房產總面積為115.1平方米。
2003年1月8日張某去世。
2010年8月5日,楊某與楊某1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楊某將×62號南房三間,建筑面積49.6平方米、北房東數(shù)第二、三、四間,建筑面積49.01平方米賣給楊某1,約定成交價格為10萬元。當日,楊某、楊某1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F(xiàn)×62號1幢1層(北房東數(shù)第一間,建筑面積16.53平方米)登記在楊某名下,剩余北方三間、南房三間均登記在楊某1名下。
2014年4月,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曾起訴要求確認楊某與楊某1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無效,終審判決駁回了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的訴訟請求。
楊某2、楊某3、楊某4再次提前訴訟請求:確認X62號院北房西數(shù)第一、二、三間及南房三間歸三原告和二被告、第三人共同共有。
【法院判決】
【一審】:
確認X62號南房三間、北房三間為楊某2、楊某4、楊某3、楊某1、楊某、楊某5共同共有。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
駁回楊某、楊某1的再審申請。
【案件解析】
在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駁回后,另訴請求確認系房屋共同共有人,獲法院支持!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請求被駁回,并不因此喪失物權追回權!
根據(jù)已生效的判決確認,訴爭房屋屬于楊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張某去世后,遺產未實際分割前,訴爭的北房三間、南房三間應屬楊某與張某的繼承人共有,張某的法定繼承人為楊某、楊某1、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故在遺產未實際分割前上述訴爭房屋應為楊某、楊某1、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共同共有。
2014年4月,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起訴要求確認《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無效,終審判決雖然駁回了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的訴訟請求,但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并不因此喪失物權追回權,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本案中,訴爭的房屋為楊某、楊某1、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共同共有,楊某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無權擅自處分。而且,本案當事人之間均為近親屬關系,楊某1在受讓訴爭房產時應當知曉房屋處于共有的狀態(tài),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并未表示放棄對訴爭房屋享有的相應權利,另合同約定的10萬元價款明顯低于訴爭房屋的市場價值,因此雖然訴爭房屋現(xiàn)已登記在楊某1名下,但楊某1并未構成善意取得,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有權追回其應享有的物權。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訴爭房屋為楊某、楊某1、楊某2、楊某3、楊某4、楊某5共同共有。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