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姍和唐文俊相戀三年后決定結(jié)婚,考慮到兩人家中居住空間都不大,于是兩人共同出資16萬元作為首付,購買了一套56萬元的新房做婚房。因為唐文俊平時工作比較忙,所有的購房手續(xù)都是由李玉姍一人辦理的。兩人決定等新房鑰匙一拿到手就去登記結(jié)婚。
半年后,李玉姍如期拿到了新房的鑰匙,正當她興致勃勃地籌劃著裝修婚房之際,唐文俊卻突然提出了分手。這給了李玉姍當頭一棒,讓她有點兒措手不及。
原來,唐文俊的媽媽總是看不上李玉姍,對她常常是橫挑鼻子豎挑眼的,這讓一直是個孝子的唐文俊很是頭疼。他總是小心翼翼地維護著媽媽和戀人的關系,這使得還沒結(jié)婚的他就對婚后的生活充滿了恐懼。雖然李玉姍總是想方設法地討未來婆婆的歡心,可唐文俊的媽媽卻軟硬不吃,壓根兒就不把李玉姍放在眼里。
面對未來婆婆的不喜歡,李玉姍總是在想: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只要我真心地對她好,總有一天她會接受我的。所以,李玉姍也就沒太把這個放在心上。但她卻沒想到,唐文俊的媽媽居然在想方設法地拆散他們。
就在他們合資買房后不久,唐文俊的媽媽就費盡周折地找到了與唐文俊青梅竹馬一起長大的李曉云,并刻意地制造機會讓兩人接觸。而唐文俊與李玉姍的約會卻總是被唐文俊的母親有意無意地打斷或耽誤。隨著時間的推移,唐文俊因為與李玉姍缺乏溝通而產(chǎn)生了隔閡,卻在頻繁的接觸中愛上了李曉云,并最終向李玉姍提出了分手。
面對自己設計好的裝修婚房的圖紙,李玉姍欲哭無淚,就在她還沒反應過來之際,唐文俊又提出要把這套兩人合買的房子出售變現(xiàn),這讓李玉姍很是不能接受,就斷然回絕了唐文俊的要求。
可讓李玉姍倍感意外的是,這天她趁休息之際去新房查看,卻撞見了貿(mào)然闖進來的三個人。有一個年輕男子帶著一對夫妻看房,并且年輕男子還有自己的房門鑰匙,這是怎么回事呢?原來,唐文俊在賣房變現(xiàn)的想法遭到李玉姍的反對后,就瞞著李玉姍把房子放到中介公司掛牌銷售,還把自己的那套鑰匙放在了中介那里,以方便買家隨時看房。
面對唐文俊的做法,李玉姍很是氣憤,本來念及多年的感情,已經(jīng)想通準備好聚好散的她,最終改變了主意:堅決不賣房子。并且告訴中介與看房人說:這是自己的房子,唐文俊沒有權(quán)利賣房,即使賣了也屬于無效合同,最終還是要作廢的。
原來,在辦理購房手續(xù)和簽購房合同時,由于唐文俊工作忙沒時間到場,想想反正將來也是兩人共同使用的,所以李玉姍就用自己的身份證和名字買了房子。當李玉姍拿著自己當初的購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印證了這一切后,再也沒有哪家中介公司能夠受理唐文俊的賣房請求了。無奈之下,唐文俊委托律師將李玉姍起訴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房屋產(chǎn)權(quán)歸自己和李玉姍共同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購房合同上很清楚地寫著李玉姍的名字,是白紙黑字的書面證據(jù)。而唐文俊根本拿不出自己也為購房出過資的有力證據(jù),所以無法證明這個房子是他和李玉姍共同出資購買的,最終法院駁回了唐文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認定固定資產(chǎn),如房產(chǎn),為個人所有還是共有,關鍵是要看購房合同里或者房產(chǎn)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
本案中所涉及的房產(chǎn)在購房合同上只有李玉姍一個人的簽名,且李玉姍不承認唐文俊有出資行為,而唐文俊又拿不出任何證據(jù)證明自己的出資。那么,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唐文俊沒法證明自己為房屋共有的主張,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戀愛中的朋友一定要以此為戒,在與戀人共同購置房產(chǎn)時一定要在購房合同里寫上兩個人的名字,在進行房產(chǎn)登記時,注明是兩個人共同所有,才能夠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另外,按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共有財產(chǎn)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共同享受權(quán)利和承擔義務且不分份額,這種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關系的人之間,比如夫妻、家庭等;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按各自享有的份額享受權(quán)利和承擔義務。
通常,在分割雙方共有的財產(chǎn)時,法院會先判斷雙方共有關系的類別,如果是共同共有就平均分配,如果是按份共有就按份分割。本案中,如果唐文俊能夠證明是共有房產(chǎn),在沒有約定共有比例的情況下,應該屬于按份共有。只可惜,唐文俊什么都證明不了,也就什么權(quán)利都不能得到。
深圳新聞網(wǎng) 梁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