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建房后房屋登記為共有,其他繼承人起訴侵犯其合法權益難獲支持
[關鍵詞] 集資建房,房屋登記,共有,繼承人,繼承權,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1996年某市交通局職工集資建房,張某為該局職工,以自己名義交納建房集資款,獲得涉案房屋。1998年初,張某申請房屋登記,將該房屋登記為其與妻子李某及二兒子張某剛共同共有,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2008年、2012年李某、張某先后去世,張某大兒子張某生、二兒子張某剛及女兒張某艷因該房屋的繼承產生糾紛。張某剛以自己為涉案房屋共有人為由主張涉案房屋應先區(qū)分出自己的份額,剩余部分方為父母的遺產,由兄妹三人進行繼承,張某生、張某艷以市住建局將張某剛登記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意見分歧]
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繼承份額內的房屋所有權,其是否可以因這部分權利的取得認為被繼承人生前的房屋所有權共有登記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第一種意見認為,被繼承人生前的房屋所有權共有登記侵犯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種意見認為,被繼承人生前的房屋所有權共有登記沒有侵犯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1.涉案房產是張某所在單位的集資房產,張某以自己的名義集資獲得房產,因此是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有權處置房屋所有權。張某1998年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將妻子李某、二兒子張某剛登記為共有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由張某、李某及張某剛共同共有。
2.本案中張某生、張某艷以是張某、李某的繼承人為由要求撤銷其父張某生前進行的房屋共有登記,可知他們要求保護的是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權。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贝颂幍摹昂戏嘁妗睉强陀^存在的利益,不是可期待的利益,而繼承權是一種可期待的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始轉化為現實客觀存在的利益。本案中,1998年被繼承人張某申請辦理房屋登記,將張某剛作為共有人,是對自己權利的合法處置,并沒有侵犯張某生、張某艷的繼承權。繼承發(fā)生時,張某生、張某艷在張某、李某的遺產份額內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但其不能因這部分所有權的取得而認為被繼承人生前的房屋所有權共有登記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付志勇 原標題:父母生前與一繼承人房屋共有 登記未侵犯其他繼承人權益